一、出臺背景
為加強和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繳存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更好地發(fā)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作用,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對現行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進行了全面梳理和系統整合,同時借鑒部分城市經驗做法,經過調研起草、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等環(huán)節(jié),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繳存辦法》)。
二、主要依據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ǘ蛾P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
(三)《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建金管〔2006〕52號);
?。ㄋ模蛾P于加強和改進住房公積金服務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號);
(五)《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門關于印發(fā)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享有相關待遇的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2〕53號);
?。蹲》亢统青l(xiāng)建設部關于發(fā)布國家標準<住房公積金歸集業(yè)務標準>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公告第1739號);
?。ㄆ撸蛾P于在內地(大陸)就業(yè)的港澳臺同胞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有關問題的意見》(建金〔2017〕237號);
?。ò耍蹲》砍青l(xiāng)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yè)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號);
(九)《關于加強我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建房字〔2004〕31號)。
三、主要內容
《繳存辦法》共七章40條,包括總則、繳存對象與范圍、賬戶管理、繳存標準和方式、業(yè)務辦理、監(jiān)督與罰則和附則。主要內容包括:
(一)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的基本原則
遵循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充分保障住房公積金繳存的普惠性、保障性和公平性,推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業(yè)務精細化、規(guī)范化、科學化管理。
?。ǘ┟鞔_繳存對象與范圍
《繳存辦法》第二章進一步明確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的范圍,對勞務派遣單位、在大陸(內地)就業(yè)的港澳臺同胞及外籍人員的繳存予以明確。
(三)明確繳存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
1.明確賬戶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包括單位繳存登記、單位繳存登記信息變更、職工個人賬戶設立、個人信息變更、封存、轉移、單位繳存登記注銷等。
2.明確繳存標準與方式,主要包括繳存基數的核定標準、繳存比例的確定、月繳存額的計算、繳存的方式、補繳等。
(四)規(guī)范繳存業(yè)務的辦理,加強服務管理
明確單位或職工辦理繳存業(yè)務所需提供的材料,規(guī)定單位或職工應當對所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明確單位應當開通網上服務,充分利用線上渠道辦理繳存業(yè)務。
四、相關問題解答
?。ㄒ唬┳》抗e金術語
1.單位管理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設立的反映和記載單位及其職工住房公積金增減、變動、結存情況的管理戶。
2.單位登記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設定的用于識別單位管理戶的編碼。
3.個人賬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設立的用于記載和反映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增減、變動、結存情況的明細賬戶。
4.個人賬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設定的用于識別個人賬戶的編碼。
5.匯繳:單位按月將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代扣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匯總繳存到歸集專戶,并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計入職工個人賬戶。
6.封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暫停繳存住房公積金,且不符合銷戶提取條件,其個人賬戶封存并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行為。
7.同城轉移:職工個人賬戶及其住房公積金在同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不同單位之間的轉移。
8.異地轉移:職工個人賬戶及其住房公積金在不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單位之間的轉移。
9.繳存年度: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為一個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
?。ǘ╆P于繳存對象與范圍的問題
1.哪些單位須繳存住房公積金?
答:(1)國家機關;
?。?)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
(3)事業(yè)單位;
(4)民辦非企業(yè)單位;
?。?)社會團體。
2.本市的個體工商戶是否可繳存住房公積金?
答:可以,個體工商戶可按照《繳存辦法》繳存住房公積金。
3.如何理解在職職工?
答:在職職工是指在《繳存辦法》第五條所列單位中工作,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以及有工作崗位,但由于學習、病傷產假(六個月以內)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包括與單位簽定勞動合同或符合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在崗職工,不包括已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離崗職工。
4.單位是否能為大陸(內地)就業(yè)的港澳臺同胞及外籍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
答:可以,單位可按照《繳存辦法》為在職的港澳臺同胞及外籍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
5.已退休的職工是否能繼續(xù)繳存住房公積金?
答:不能,《繳存辦法》第九條已明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辦理提前退休手續(xù)的職工,不再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存在延遲退休的情況除外。
6.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應如何繳存住房公積金?
答: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務派遣單位承擔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
?。ㄈ╆P于單位管理戶管理的問題
1.新設立的單位在辦理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是否需同時新增人員?辦理材料中需要的“單位依法設立的證明文件”具體是指什么?
答:新設立的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后,應當立即為本單位職工辦理職工個人賬戶設立或同城轉移手續(xù)。
單位依法設立的證明文件是指如營業(yè)執(zhí)照、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等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單位證件。
2.是否須指定專人辦理單位的住房公積金業(yè)務?
答:是,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即單位經辦人)辦理本單位住房公積金業(yè)務,并在單位繳存登記時按照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的規(guī)定登記經辦人的相關信息,單位更換經辦人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xù)。
3.單位繳存登記信息變更業(yè)務的辦理材料中“變更后的單位證件”具體是指什么?
答:變更后的單位證件是指如營業(yè)執(zhí)照、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等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單位證件。
4.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注銷所需的“單位注銷文件材料”主要指什么?
答:單位注銷文件材料是指如上級單位或主管部門批準撤銷、解散、政策性破產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破產清算的文件,或市場監(jiān)管部門責令關閉的文件和注銷工商登記的文件等。
5.單位遷移到外市,是否可以注銷單位管理戶?
答:可以,若單位已遷移出我市,需要辦理單位繳存登記注銷的,提供單位遷出我市的相關文件材料、填寫申請表辦理。
6.原單位、清算組織已滅失的單位管理戶應如何處理?
答:原單位、清算組織已滅失,且單位管理戶下無職工個人賬戶的,公積金中心核實后有權對此類單位管理戶進行清理。
(四)關于個人賬戶管理的問題
1.單位為新錄用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應辦理個人賬戶設立手續(xù)還是同城轉移手續(xù)?
答:單位新錄用職工且職工未在本市設立個人賬戶的,應當為職工辦理個人賬戶設立手續(xù)。
單位新錄用職工且職工已在本市設立個人賬戶的,應當為職工辦理同城轉移手續(xù)。
2.一名職工在本市是否只能有一個個人賬戶?
答:每名職工在本市內只能有一個個人賬戶,擁有多個賬戶的,應當辦理賬戶合并手續(xù)。
3.職工個人信息發(fā)生變更應如何辦理住房公積金信息變更手續(xù)?
答:職工個人繳存信息發(fā)生變更的,應由繳存單位提供單位出具的變更說明為職工辦理。
若職工在賬戶封存期間身份信息發(fā)生變更的,可由個人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能證實個人信息發(fā)生變更的證明材料(如戶口簿、在公安部門變更信息時的變更材料等)或單位出具的變更說明辦理個人賬戶信息變更手續(xù)。
4.職工在本市變更工作單位,個人賬戶如何轉移?
答:由原單位為職工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手續(xù),再由新單位為職工辦理同城轉移手續(xù)。
5.曾在異地工作并繳存住房公積金,是否需將異地的住房公積金轉到本市?
答:職工在本市設立個人賬戶并穩(wěn)定繳存滿6個月及以上,單位或職工應當申請將原繳存地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本市個人賬戶。
6.如何理解《繳存辦法》第十三條中的“在本市設立個人賬戶并穩(wěn)定繳存滿6個月以上”?
答:即職工在佛山市已開設個人賬戶滿6個月及以上,且累計繳存滿6個月及以上。
7.現時已到異地工作并繳存住房公積金,可以將本市的住房公積金轉到異地嗎?
答:個人賬戶封存期間,職工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將本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至異地,但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
?。?)違規(guī)提取、公積金貸款存在違規(guī)情形且資金未按要求全額退回的;
?。?)個人賬戶存在被凍結情況的。
8.對于賬戶余額為0的個人賬戶,公積金中心會如何處理?
答:賬戶余額為0且未注銷的職工個人賬戶,連續(xù)1年以上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核實后有權對此類個人賬戶進行清理。
9.住房公積金是否會結息?如何計算?何時結息?
答: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個人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利率計息。
住房公積金的結算年度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每年6月30日為結息日,結息后的利息并入職工個人賬戶本金起息。
?。ㄎ澹╆P于繳存標準和方式的問題
1.如何確定職工的繳存基數?
答: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職工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guī)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該職工當月的工資。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fā)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該職工當月的工資。
2.繳存基數是否有規(guī)定上下限?
答: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當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具體限額由公積金中心根據相關部門公布的數據適時公布。
3.單位和職工應如何確定繳存比例?
答: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應當不低于5%且不高于12%,由單位和職工個人自行選擇并取1%的整數倍。
在5%-12%范圍內,單位可按差異化比例繳存;職工個人可在不低于單位繳存比例范圍內選擇個人繳存比例。
例:單位為職工A繳存的單位繳存比例為8%,則職工A可選擇8%、9%、10%、11%和12%其中之一作為個人繳存比例。
4.如何理解“差異化比例”?
答:差異化比例繳存,即單位可在5%-12%范圍內,選擇不同的單位繳存比例為職工繳存。
5.實行差異化比例是否需要申請?
答:單位實行差異化單位繳存比例繳存的,應事先充分與職工溝通協商,確定后報公積金中心備案。
6.如何計算月繳存額?
答:月繳存額由單位月繳存額和職工月繳存額兩部分構成。
單位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單位繳存比例。
職工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職工繳存比例。
即:月繳存額=單位月繳存額(四舍五入取整)+職工月繳存額(四舍五入取整)=繳存基數×單位繳存比例+繳存基數×職工繳存比例。
例:職工的繳存基數為6010元,單位繳存比例為8%,職工繳存比例為10%,即單位月繳存額為6010×8%=480.8元,四舍五入為481元,職工月繳存額為6010×10%=601元,月繳存額為481 601=1082元。
7.如何辦理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
答: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執(zhí)行年度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單位應當在每年7月1日前計算出本單位職工上一自然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于規(guī)定時間內為發(fā)生變化的職工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申報調整時間應從每年7月份開始。同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原則上只能調整一次。
8.單位應何時繳存住房公積金?
答:單位應當于每月發(fā)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9.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當月,是否須繳存住房公積金?
答: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當月,單位應當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10.住房公積金匯繳有什么方式?單位應如何辦理?
答:住房公積金匯繳分為自主匯繳和委托扣繳兩種方式。原則上單位應當采用委托扣繳方式匯繳住房公積金,即簽訂協議約定住房公積金扣繳的銀行賬戶,由公積金中心按約定方式扣繳。確實無法采用委托扣繳方式的,可采用自主匯繳方式匯繳住房公積金,即確認應繳住房公積金金額,獲取繳款登記號后主動把匯繳資金劃賬至住房公積金專戶。
11.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是否有相應的救濟途徑?具體辦理流程是什么?
答: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單位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應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并經公積金中心審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12.單位是否應當補繳欠繳、少繳或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答:單位欠繳、少繳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按規(guī)定補繳。補繳住房公積金時,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補繳各自應承擔的部分。補繳起算日期不早于《條例》頒布實施之日(即1999年4月3日),不早于單位成立日期,不早于職工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日期。
單位發(fā)生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等情形的,也應為職工補繳欠繳、少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發(fā)生合并、分立等情形,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辦理有關手續(xù)前,明確住房公積金補繳責任主體。單位發(fā)生撤銷、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等情形的,其欠繳或少繳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列入所欠職工工資,清算時應列入財產的第一清償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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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職工是否有權督促單位履行繳存義務?
答: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2.當單位出現不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逾期不繳住房公積金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等行為時,應如何處理?
答: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內的罰款。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3.《繳存辦法》何時施行?
答: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29日
政策解讀——《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